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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

2025-07-06 01:07:17 [时尚] 来源:土头土脑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范子萌)4月29日,人民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银行银保应当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共10条,监会减记从定义、总损资本债券偿付顺序、失吸收损失吸收方式、力非信息披露、含有或转发行定价、股条登记托管等方面,人民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银行银保应当核心要素和发行管理规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序组织发行工作提供了依据。监会减记

从偿付顺序看,总损资本债券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失吸收受偿顺序,劣后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的力非除外负债,优先于各级别合格资本工具。含有或转

损失吸收方式方面,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以全部或部分方式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通知还明确,发行人应提升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发行人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直接或变相购买其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

人民银行在公告中表示,国际上,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现总损失吸收能力达标的重要工具,已得到广泛运用,发展较为成熟。从我国实际看,推出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是支持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规则的必要措施,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加强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监督管理,指导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合理安排发行工作,有序提升总损失吸收能力。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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